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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9-06 09:23 发布单位: 三门县外国语小学 浏览量: 876 【公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和我市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

殊教育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含民办学校)。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四条  坚持以德为先导向。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积极探索“轻负高质”教学模式,努力推行素质教育。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六条   坚持实施分类评价。中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学科专业能力,是否掌握进行教学、研究性学习以及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注重专业技术技能和参与社会培训的考核。小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实际教学水平和实践经历,是否掌握小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幼儿园教师要注重考核其教学实效,是否具有根据幼儿实际制定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以及在教学活动中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适时调整活动并给予指导的能力。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技术等级证书,同时,每两年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企业挂职研修经历。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申报高、中级的教师,近5年、3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

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

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

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

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

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评审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201171日前,任现职以来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8学分;2011712016831,每年平均需完成72学时,并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一次性脱产学习。201691日起,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年均总量需完成72学分,至少要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及以上的集中培训。计算学时(分)的年限必须与任职年限一致。

对现任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领证后的每五年中按计划继续参加提高培训,否则不得推荐评审。

第十条       普通话能力要求

申报对象普通话要求按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

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的规定执行。凡195511以后出生的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其中普通话口语课或语言课教师需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196511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教师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对于我市任教满20年的乡村学校教师(包括全市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下同),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第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年限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要求累计担任满5年及以上班

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需有满2年及以上的经历),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的,要求任职以来有满2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

(一)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岗位的管理工作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年限,担任副班主任的年限折半计算,德育导师不能代替班主任工作经历;

(二)任教音、体、美、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等学科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所在学校证明未曾安排过其担任班主任的可暂不作班主任任职年限要求,但需有相同年限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的经历,并能胜任工作。

(三)担任教研室教研员、电教馆电教人员和教科所教科人员的年限可计算。

第十二条  支教要求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对197011以后出生的城镇(不含农村地区的镇)义务教育教师,在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应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任教或全职支教满1年的经历。

(二)城镇(不含农村地区的镇)义务教育教师,在评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时,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或全职支教满1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从2020年开始,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的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

(四)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不作要求。

 

第四章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三条  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艺术精湛,教学风格独特,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普遍认可。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在地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 业绩卓著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所在学校的发展或当地的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四)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第十五条 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主持完成至少1项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五章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六条 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城区教师至少开过一次县级及以上范围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农村教师至少开过两次乡镇及以上范围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或至少开过一次县级及以上范围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四)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业绩显著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二)任现职以来,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发挥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篇反映本人学术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代表性专业论文。其中城区教师至少有1篇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本学科研究论文,有1篇可在省、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已获优秀论文(课题)评选县级一等奖、市地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农村教师有1篇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在省、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已获优秀论文(课题)评选县级一等奖、市地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1篇可在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已获优秀论文(课题)评选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二等奖及以上。对于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只需要1篇已在县级以上教科研论文评选获奖的代表性专业论文。

(二)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当地本学科教学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六章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九条  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具有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交流。任现职以来,至少开过1次乡镇及以上范围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至少有1篇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在乡(镇)以上教研会上交流,或在县以上刊物上发表。

(四)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一般应具有讲授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第七章  倾斜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高级教师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高级教师满4年,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获国家级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荣誉称号。

(二)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三)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集体项目排名前三)及以上。

(四)获国务院特殊津贴。

 

第二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一级教师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一级教师满4年,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中2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省(部)或地市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等荣誉称号。

(三)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有3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期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第二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二级教师职务达到规定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二级教师职务未达到规定年限(限破1年),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一)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上交流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过2篇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省级出版社出版过本专业著作或译作,或获省、部级优秀论文三等奖或地区级优秀论文奖2篇,其中1篇必须是二等奖以上(第一、二作者)。论文、著作、译作必须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二)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四等奖,或获省厅(局)、地区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县市级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排名前三名)。

(三)被授予县市区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劳动模范,或获台州市500精英人才称号、台州市拔尖人才称号、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及以上培养人选、台州市211第二层次及以上培养人选,或省厅(局)授予的功勋教师(杰出教师)、春蚕奖、绿叶奖、中小学师德楷模、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

(四)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以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本学科县市区范围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五)从事教育工作,中专毕业满十五年以上,高中及以下学历满十八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对于现在我市乡或镇以下中小学任教的教师,距法定退休时限1年以内(即次年的1231日前退休)的现任二级教师,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任职年限(限破一年),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一)曾获得过乡镇党委、政府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二)连续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所带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乡镇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三)任现职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的。

(四)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突出的,在乡镇级及以上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奖。

(五)语文、数学包班,教学效果突出的。

(六)教学经验总结在县级及以上交流或获三等奖及以上的。

(七)连续任教30年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申报中、高级教师的评价中应给予倾斜:

(一)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交流期满后留在农村学校继续任教的交流教师。

(三)担任班主任满15年(不含副班主任任职时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四)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七条  乡村学校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论文课题不做刚性要求。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评价标准为中小学教师相应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本评价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必须承担足量的学科教学任务。近3年累计承担教学工作量已满5个学期,并且截止到申报时仍在承担教学工作。周教学课时量一般为高中教师10—14节,初中教师12—16节,小学教师14—18节,幼儿园教师15—20个活动,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第三十二条本评价标准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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