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学校及计划数
学区划分
1.2018年海游街道范围内小学、初中学区以《关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学区划分调整的通知》(三教教〔2015〕80号)文件为准。
(1)三门县实验小学
①蟠龙社区范围内各小区、行政村;
②石羊社区(上洋路—平海路—环城中路—上洋路范围所属区域除外)范围内的各小区、行政村。
(2)海游街道中心小学
①龙山社区范围内各小区、行政村;
②广润社区的新港村、善岙杨村、善岙蒋村;
③心湖社区的朝晖路—湫水大道—广场路—交通路—朝晖路范围内所属小区、行政村。
(3)三门县外国语小学
①平安社区范围内各小区、行政村;
②石羊社区的上洋路—平海路—环城中路—上洋路范围所属区域;
③广润社区(新港村、善岙杨村、善岙蒋村除外)范围内各小区、行政村;
④上叶社区的鼎盛公寓、育华文苑等小区。
(4)三门县心湖小学
①心湖社区(朝晖路—湫水大道—广场路—交通路—朝晖路范围内所属小区、行政村除外)范围内各小区、行政村;
②悬渚片的悬渚村、外俞村、方卢村。
(5)海游中学
①龙山社区、心湖社区、广润社区、悬渚片范围内各小区、行政村;
②海润街道范围内各小区、行政村。
(6)城关中学、实验初级中学
蟠龙社区、石羊社区、平安社区、上叶社区、马娄片范围内各小区、行政村。
2.海润街道的原省工业园区范围内小区、上枫坑村、下枫坑村适龄儿童少年在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户籍的,到心湖小学直接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摇号条件的参照第一、二批次摇号对象执行。
3.三门县城关中学和实验初级中学为同一学区,新生只可选其中一所学校报名。
4.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房产(或父母户籍)不在同一学区内的,以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所在学区为准。
直接招收对象及办法
1.报名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少年在2016年6月30日前(即2016年县政府关于《三门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出台前)有学区内户籍的。
(2)至招生当年6月30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学区内满3年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工作正常调动的随迁子女户籍迁移不受时间限制)。
(3)符合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台州市人才新政三十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三人才领〔2017〕6号)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人才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县委办〔2017〕46号)文件规定的入学对象,由县人才办负责审核其报名资格,严格把关,在6月10日前提出需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名单,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其入学。
(4)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至招生当年6月10日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一年以上员工的随迁子女,或在2017年6月10日前取得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员工的随迁子女(提供其父或母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任职文件、相关证书、签订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和近12个月该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清单)。
(5)省、市级特色示范校的初中特长新生参照县普通高中体艺特长生招收办法,由学校组织报名,县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严格考核测试后予以录取。
(6)其它符合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适龄人员。
2.报名时间及录取办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须在6月25日到所在学区学校直接办理报名手续。其中第(1)、(2)类对象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4)、(6)等三类对象须在6月10日前到县教育局教育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入学。
(2)相关部门在6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7月3日前公示学区内新生预录取名单,公示期为3天。如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录取注册;符合录取条件的适龄人员,须于8月31日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摇号对象及办法
1.第一批次:在完成上述对象招生工作后,若海游街道范围内某小学或某初中有空余学额,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招生。
(1)招生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至招生当年6月30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学区内未满3年,且其父或母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学区内户籍的。
②至招生当年6月30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学区内未满3年,且其父或母在招生当年6月10日前取得学区内房产的。
房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须是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一方为产权人(或共有人),若产权人与共有人非直系亲属的,只能受理其中一人的申请;②房产性质须为住宅或商住。
(2) 招生时间及录取办法
①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须在7月9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或房产所在学区学校进行预登记。县实验小学和外国语小学、海游街道中心小学和心湖小学分别为组合学区。小学新生只可在组合学区中选择一所学校报名,重复报名者取消报名资格。第①类对象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第②类对象报名时提供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全额付款发票或首付款发票、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资金发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②相关部门在7月12日前完成审核工作。7月14日上午预录取,公示期3天。若空余学额大于或等于报名审核通过数时,通过审核对象予以全部预录取;若空余学额少于报名审核通过数时,采用电脑摇号方式录取。
③摇号未录取的,须在7月19日到上述其他完成同批次招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继续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第二批次:完成第一批次招生后,若海游街道范围内某小学或某初中仍有空余学额,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招生。
(1)报名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适龄儿童少年非学区内户籍,其父或母在招生当年6月10日前取得学区内房产的(房产条件和第一批次房产条件相同)。
②适龄儿童少年非学区内户籍,其父或母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学区内户籍的。
③至招生当年6月30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学区未满3年的。
(2)招生时间及录取办法
①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须在7月20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或房产所在学区学校进行预登记。县实验小学和外国语小学、海游街道中心小学和心湖小学分别为组合学区。小学新生只可在组合学区中选择一所学校报名,重复报名者取消报名资格。其中第①类对象报名时提供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原件和复印件,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全额付款发票或首付款发票、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资金发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第②类对象报名时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或出生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第③类对象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②相关部门在7月27日前完成审核工作。7月28日上午预录取,公示期3天。若空余学额大于或等于报名审核通过数时,通过审核对象予以全部预录取;若空余学额少于报名审核通过数时,采用电脑摇号方式录取。
③摇号未录取的,须在8月3日到上述其他完成同批次招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继续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第三批次:完成第二批次招生后,若海游街道范围内某小学或某初中仍有空余学额,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招生。
(1)报名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至招生当年6月30日,适龄儿童少年有三门户籍,其父母一方在海游街道区域内经商、办企业满36个月的。
②至招生当年6月30日,适龄儿童少年有三门户籍,其父母一方在海游街道区域内务工且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36个月的。
(2)报名时间及录取办法
①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须在8月7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就读学校进行预登记。其中第①类对象报名时提供户口簿、有效的工商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企业股东须同时提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原件;第②类对象报名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近36个月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清单等原件。逾期不予受理。
②相关部门在8月1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8月12日上午预录取,公示期3天。若空余学额大于或等于报名审核通过数时,通过审核对象予以全部预录取;若空余学额少于报名审核通过数时,采用摇号办法录取。
第一、第二、第三批次摇号时间、地点及摇号办法见申请学校公告。相关学校要及时公布预录取学生名单,并及时上报、公示学额空余情况。所有被录取的学生须在8月31日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公示
每一批次预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在三门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公告栏上公示3天,如在公示期内发现有重复报名或不符合条件的,则取消录取资格。
其他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招生,严肃招生纪律。要严格按照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阳光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区域招生方案。招生文件报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设在三门县教育局教育科。
(一)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2018年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即2012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小学要摸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底数,采取各种措施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含残疾儿童,残疾儿童鉴定工作要在入学前做好,生活不能自理的除外)入学。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即2012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儿童,如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不予注册电子学籍,并按违反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规定处理。延迟入学儿童应向户籍所在地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延迟入学申请及有关资料。
(二)除本通知规定的特长生招生外,所有义务教育中小学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与入学相关的考试,一律实行免试入学。
(三)因我县生源分布不均,要求各学校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进“小班化”教育教学改革,小学班额可以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在35人左右。
(四)学校擅自超计划或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学生将不予注册学籍,列入学校教育目标责任考核,同时追究校长责任。
(五)平行编班,阳光分班。不得设立尖子班、重点班、特长班和未经审批的实验班,杜绝择班现象,确保分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六)公办小学、初中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七)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休学、跳级、留级程序,严格禁止借转学名义达到择校目的,坚决制止挂读行为。
加强组织领导
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要落实人员,明确工作目标,严格把好各类入学依据证明审核关,严禁提供虚假证明。对提供虚假证明和违反招生文件精神的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以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为招生入学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各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指导。
县公安局要配合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入学对象户籍进行审核。
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对入学对象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明)进行审核。
县人力社保局要及时对入学对象提供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进行审核。
县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对入学对象提供的工商执照证明进行审核。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税局要及时对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格进行审核。
县发改(物价)局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力度。
落实主体责任
各学校作为实施阳光招生工作的直接主体,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规范招生行为,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及时安排组织招生,严格把好年龄、范围和条件关,并按照工作流程,及时在学校网站、宣传栏进行公示。
加强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就近入学政策、违规收费的学校和校长要及时予以责任追究,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事件责任人一律严肃处理。监督电话:83317605, 83335920,89311313。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